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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滨州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8-06-29 16:30供稿单位:滨州展鸿打印字号:

关于滨州市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

 

能力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滨人社办字〔2016〕52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办公室,高新区、北海新区党群工作部,各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滨州市创业大学:

为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其充分就业,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2号)、《关于实施“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省级培训项目的通知》(鲁人社字〔2014〕382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及范围

按照“五年规划”培训项目要求,对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全体城乡劳动者(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范围包括:

1.高校毕业生: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未能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学年有培训愿望的高校大学生。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在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3.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在劳动年龄内有转移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农业富余人员。

    4.城乡“两后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5.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年龄16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的男性服刑人员或1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的女性服刑人员;余期不足2年;身体健康、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服刑人员。

6.企业在岗职工:对企业新录用并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

7.残疾人: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残疾人。

    8.退役军人:退役1年以上的有就业创业愿望的退役士兵。

    9.贫困家庭子女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二、培训内容与要求

(一)就业技能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以提高就业技能为主要内容,培训采取理论学习、技能操作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时,要将职业指导、权益保障、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艾滋病预防与防治等常识性知识纳入培训内容。

职业技能培训包括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培训,其中实操培训不少于总培训课时的70%。初级职业技能培训总课时不少于120课时,中级职业技能培训总课时不少于160课时,高级职业技能培训总课时不少于200课时。

(二)创业培训。主要包括: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创业实训和创业服务。提高培训人员的自主创业能力、经营管理能力,促进实现创业就业。创业意识培训、创业能力培训和创业实训不得少于56课时,后续服务不少于300课时。

三、培训程序

(一)培训报名

1.报名地点

(1)符合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申请报名参加培训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当地定点培训机构办理报名;

(2)企业在岗职工申请参加培训的,由企业(单位)依托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办理报名;

(3)毕业学年大学生申请参加培训的,持身份证、学生证到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

2.报名程序

(1)城乡人员持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就业服务机办理实名制失业登记,并打印《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学员本人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到定点培训机构办理报名;企业在岗职工、毕业学年大学生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不需要办理失业登记。定点培训机构不得为劳动者代办《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符合报名条件的城乡人员办理完失业登记后可直接到定点培训机构报名参加培训。定点培训机构指导报名人员选择培训专业,填写《XXX职业培训报名登记表》并加盖培训机构公章。培训机构要据实填写人员类别、文化程度等内容,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定点培训机构根据报名情况编制教学计划、培训人员信息表、开班备案表,并在开班前7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交。

(二)开班培训

1.就业服务机构根据定点培训机构提交的开班备案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开班时间、课时、人数、班次;培训课程表:具体授课地点、具体时间、授课教师;人员花名册、学员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凡未按照规定申请备案、擅自开班的,不得申请培训补贴。

2. 严禁跨招标专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只能在中标培训专业(工种)组织培训班,不得跨专业增加培训项目或转包、分包培训。

3.严控班期人数。要严格控制班期培训人数,保质保量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削减培训学时、每班期不得超员进行培训。技能培训班不准超过60人,创业培训班不准超过30人。

(三)培训结业

定点培训机构应在每班期培训期满后,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提交《xxx定点培训机构结业申请报告》和监控系统内考勤汇总表,经当地就业服务机构批准后,方可结业。

四、培训机构班期管理

(一)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在开班时进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教室、实训场地和设施设备、师资、教材、学习用品、就业政策宣传、课程表及考勤等。

(二)不定期抽查。每个班期至少抽查一次,主要了解学员的出勤情况,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情况,定点培训机构现场管理人员要协助检查并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字。

(三)监控管理。培训机构在组织培训时必须留取各培训班期每日视频影像资料(实训、实操可根据实际情况留取)、学员信息考勤汇总表,以备核查。在每一个班期的学员信息录入、签到、签退时,必须是指纹录入,由于个别工种造成指纹录入不成功的,可以用身份证录入,但身份证录入的人员信息数量不得超过本次班期总人数的1/2。各定点培训机构要保存视频和指纹识别资料(指纹签到以右手大拇指为主),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不准随意销毁或遗失培训资料。

(四)定点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授课,因特殊原因需改变教学计划的,应提前2个工作日报就业服务机构批准。

(五)培训结束后,就业服务机构要在对培训学员培训、鉴定、结业、就业等资料进行审核的基础上,对照《XXX职业培训报名登记表》,通过电话、现场核查等形式对培训人员的培训、就业等信息逐一核实,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定点机构培训资格。

五、教材使用

培训教材必须通过定点销售单位订购正版培训教材,确保使用正版培训教材开展培训。创业培训教材按照省文件要求通过山东省瀚德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订购。确保学员人手一册。定点培训机构要建立教材使用管理台账,保留订购汇款凭证、购书发票、发货清单等材料复印件作为重要原始凭据备查。

六、考核与发证

1.培训班期结业后,培训专业属于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内的,应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出技能鉴定申请(一式两份),并同时报就业服务机构。培训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为培训合格,已通过鉴定但暂无法发放《职业资格证书》的,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出具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

2.培训班期结业后,培训专业不属于职业技能鉴定范围内的,培训学员需取得《山东省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五年规划(2014—2018)培训项目合格证书》为培训合格。

 3.考试不合格或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未通过的学员,可随下一次培训批次补考一次。

4.实现就业创业者,需提供劳动合同、营业执照或就业证明等有关资料。

七、项目考评与监督

1.省、市两级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是培训项目的绩效考评机构,对培训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绩效考评。
     2.市考评机构对本市范围内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考评,考评中应抽取不少于30%的培训人员进行直接考评。省级考评机构主要采取抽查方式进行复评,并出具年度绩效考评报告。
     3.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培训项目的监督检查。定点培训机构违反有关规定的,要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通报批评;(2)限期整改;(3)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4.凡是发现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财政违法处罚处分条例》进行严肃处理,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补贴支出范围

(一)职业培训补贴。定点机构应将培训学员信息准确完整的录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并将培训资料按照班期装订成册,报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培训机构的资金申请材料严格把关,并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实名制信息进行比对,根据定点机构培训时间的长短和培训质量,在我市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应拨付的培训补贴额度。对培训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于每个季度拨付职业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

定点培训机构应单独设立就业培训补贴账,并根据实际培训需求合理支出,主要用于培训宣传费用、教材教具费用、证书费用、实训耗材费用、教师讲课费用、教室租赁费用、交通伙食补助费用等为培训工作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员,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确定。

九、申报补贴材料

(一)职业培训补贴申报材料。城乡各类劳动者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培训的,培训学员经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符合领取补贴的,由培训机构代领培训补贴。向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培训补贴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培训补贴申请报告;

2.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3.培训班期培训人员鉴定情况信息表;

4.培训班期培训人员花名册;

5.培训班期学员考勤汇总表;

6.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

7.培训学员《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报材料。由定点培训机构向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申请鉴定补贴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报告;

2.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批表;

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凭证材料;

4.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花名册;

5.鉴定人员《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书;

7.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三)申报培训补贴时,定点培训机构持以上资料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按照以上顺序装订,由同级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将培训补贴划入定点培训机构或创业大学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中。

(四)申报鉴定补贴时,定点培训机构持以上资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并按照以上顺序装订,由同级人社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将鉴定补贴划入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中。

十、台帐管理

要建立规范、统一的就业培训台帐管理制度。就业服务机构主要留存开班备案、日常班期检查、结业鉴定考核、补贴申报、年度考核等资料;定点培训机构应当留存开班备案表、日常班期管理、结业鉴定考核、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项目合格证书复印件、XXX职业培训报名登记表、代领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书等资料。不准随意销毁或遗失培训资料,要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16〕27号)要求,保留相应原始资料以备核查,不得丢失或私自销毁。

附件:1.职业培训报名登记表

2.定点培训机构开班备案表

3.定点培训机构结业申请报告

4.创业培训后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人员花名册

5.关于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报告

6.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培训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7.培训班期培训人员鉴定情况信息表

8.培训班期培训人员花名册

9.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报告

10.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批表

11.代领职业培训补贴协议书

12.代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协议书

 附件:1-12

 

 

滨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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