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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及申请材料

时间:2018-06-29 16:32供稿单位:滨州展鸿打印字号:

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鲁财社〔2016〕27号)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 12 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标准1.2 万元。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 1 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 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不低于 2000 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执行。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创业者身份证复印件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创业者本人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向注册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并提供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招用人员名单、《就业创业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单位发放工资明细账、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明细账(单)、财务报表等。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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